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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供水服务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31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供水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供水服务水平,创建和谐行业,依据《阜阳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城镇供水服务》、《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泉县城区域内公共供水经营单位。
  第三条 城市供水服务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监管与企业、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行业管理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临泉县住建局负责本市城市供水服务的监管与指导工作;县自来水厂应在供水服务监管工作中履行服从监管和自律的责任。
  第五条 临泉县住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临泉县供水服务监管办法》。
  (二)负责指导、监督供水行业的行业评价和日常监督考核工作。
  (三)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处理的组织、督办和上报工作。
  (四)负责供水行业投诉处理的协调、督办工作。
  (五)负责组织供水行业公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六)负责检查供水行业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供水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临泉县供水服务监管办法》。
  (二)负责依据《临泉县供水服务监管办法》,制定、修改供水行业评价细则及日常监督考核办法。
  (三)推动供水经营单位自我评价。
  (四)实施供水行业的日常监督考核。
  (五)负责供水行业投诉受理、处理、回访和定期汇总分析。
  (六)定期向临泉县住建局上报监管情况,并接受县住建局的监督、指导。
  (七)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处理工作,负责回复意见的起草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回访工作。
  第七条 供水经营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城市供水条例》、《城镇供水服务》、《阜阳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临泉县供水服务监管办法》,开展企业自我评价,提供真实、客观、准确的自我评价结果,促进企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依据《临泉县供水服务监管办法》建立完善的服务统计制度,做好原始记录,为企业自我评价、行业评价、政府日常监督考核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三)自觉接受行业评价、政府日常监督考核和社会监督。
  (四)根据自我评价、行业评价、政府日常监督考核和社会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实施整改。
  第八条 监管内容。
  《城镇供水服务》中规定的全部事项,重点为:水质、水质检测、供水压力、漏水抢修、三井维修与换表、设施维护与管理、降压与停水、营业收费、营业服务、投诉处理。其它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九条 日常监督考核。
  (一)监督考核标准。执行《城市供水条例》、《城镇供水服务》、《阜阳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临泉县供水服务监管办法》。 

  (二)监督考核组织。供水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日常监督考核。
  (三)监督考核方法。供水管理部门要按照监督考核内容和标准,采取查看原始记录、现场抽样检查和用户调查等多种方式,定期对供水经营单位服务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四)监督考核周期。根据日常监督考核内容分别以月、季、半年为检查周期,分析周期为一年,实行年度评价。
  (五)监督考核结果。日常监督考核应形成监督考核结果汇总表和监督考核综合报告。

  第十条 社会监督。
  (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1、县住建局负责涉及供水服务方面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接收、分类下达、督办和回复意见的审查及上报工作。负责对建议、提案落实情况的督查及工作总结、经验交流工作。
  2、局公共事业股具体负责涉及供水服务方面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回复意见的起草,对涉及行业服务管理内容的建议、提案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回访。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将汇总分析报告上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3、供水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涉及供水服务方面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核实,服务改进方案的制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回访,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落实等工作。

  (二)投诉处理。
  1、投诉处理内容。违反《城市供水服务》、《县自来水厂承诺事项》规定的行为。
  2、投诉处理程序。住建局对供水服务投诉事件受理下达,对处理情况进行协调、督办;供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和回访,并对涉及行业服务管理内容的投诉进行回复;被投诉的供水经营单位对涉及企业内部服务管理的投诉事件进行核实、整改,向投诉人回复,并及时向所属供水管理部门上报核实情况和整改结果。
  3、投诉处理结果。局公事业股负责全县供水行业投诉处理情况的汇总分析,形成季度和年度分析报告,将分析报告上报县住建局。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投诉基本情况、投诉处理数据分析、投诉的主要热点问题和处理投诉的工作措施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泉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临泉县住建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