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和根据《阜阳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阜政办秘〔2020〕19号“第二十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由于临泉县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出台,为避免与相关法规冲突,待临泉县相关法规出台后再进行相关入围工作,重新招标时间请关注临泉徽润供水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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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